(2015)迎中财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汾市煤炭气化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汾市煤炭气化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29号原告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南路87号12层。法定代表人谭帆,董事长。被告临汾市煤炭气化公司,住所地临汾市河西工业开发区南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张国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汾市煤炭气化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汾市煤炭气化公司银行存款一千二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