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任慧敏与祝娣娣等3人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慧敏,祝娣娣,祝红军,王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545号申请执行人:任慧敏,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祝娣娣,女,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祝红军,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祝娣娣之父。被执行人:王秀玲,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祝娣娣之母。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一初字第026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祝红军银行存款计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军审判员 王同威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