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襄行初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安运卿诉被告襄城县颍桥回族镇政府侵犯房产权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运卿,襄城县颍桥回族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襄行初���第06号原告安运卿,男,汉族,1936年11月03日出生。被告襄城县颍桥回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襄城县颍桥回族镇东街。法定代表人付平,任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运卿诉被告襄城县颍桥回族镇政府侵犯房产权一案中,原告安运卿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运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运卿负担。审 判 长  孙慧彩审 判 员  万方芳人民陪审员  张海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西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