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曾华波与被告曾奎华、曾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华波,曾奎华,曾铭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271号原告曾华波,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奎华,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铭鹏,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曾华波与被告曾奎华、曾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曾华波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华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曾华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