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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3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颜颜与詹谊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3725号原告陈颜颜,女,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卿,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谊锋,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原告陈颜颜与被告詹谊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颜颜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卿,被告詹谊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颜颜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1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6月1日生育一子詹泽楷。原、被告来自不同地域,生活习惯不同、文化思想差异大,导致双方矛盾重重,婚后双方长期无法沟通,也无法培养感情。婚后男方生活散漫,赌博成性。2014年底,双方再次因为被告赌博的事情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打了原告。被告还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彻夜不归。被告怠于承担家庭责任,家庭事务及孩子照顾抚养均由女方及其家人承担,孩子出生至今均与女方共同生活,并在湖里区围里就读小学。双方就离婚事宜长期争吵且无法调和,双方自婚生子出生后即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詹泽楷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詹谊锋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夜不归宿,只是因为工作原因较迟回家。小孩上学读书和放学几乎都是被告本人接送。被告只是偶尔打打麻将,并没有赌博成性。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不让四位老人操心,希望法院给予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6月1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名詹泽楷。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4年底开始分居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庭审理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子,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并无实质矛盾分歧。双方自2014年底分居至今,分居的时间也不足两年。原告主张被告赌博、有家庭暴力、婚外情,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请求判决准予离婚等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交流,及时消弭矛盾,避免矛盾积累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应当正确处理好工作、家庭和个人爱好之间的关系,切实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尽到对妻子的忠实义务,坚决不使用家庭暴力,远离赌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请求原告的原谅,挽救危机中的婚姻。只要原、被告共同努力,仍有可能化解矛盾,重修旧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颜颜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颜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艳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许扬洋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