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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孙文中与谭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中,谭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孙文中。被执行人谭杰云。孙文中与谭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泰姜商再初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谭杰云欠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孙文中已给付30万元,其有权向谭杰云追偿。2015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给付代偿款30万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分别查询了相关金融机构及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车辆、房产登记记录,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现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商再初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杨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