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张东军、张秀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军,张秀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东军,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2010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辩护人杜尚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秀石,男,+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1995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1年12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东军及其辩护人杜尚玉、被告人张秀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丁家村被害人李某某(男,61岁)家院内,将李某某家院内的4头奶牛(价值为人民币52,0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为逃避侦查,将盗窃的4头奶牛放回,李某某找到了被盗奶牛。2.2014年7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王佩村被害人白某某(男,47岁)家院内,将白某某家院内的4头耕牛(价值为人民币31,0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赃物被盗的耕牛1头和赃款人民币2万元返还给被害人白某某。3.+2014年7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石人村被害人杜某某(男,51岁)家院内,将杜某某家院内的2头耕牛(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4.2014年7、8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洪家村被害人车某某(女,48岁)家院内,+在将车某某家院内的3头耕牛(价值为人民币35,000元)准备盗走时,被车某某家邻居孙某某发现,张东军、张秀石未盗窃到耕牛便逃离现场。5.2014年10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季德村被害人任某某(男,34岁)家院内,将任某某家院内的3头耕牛(价值为人民币41,0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物被盗的3头耕牛,并返还给被害人任某某。6.+2014年11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西井村被害人肖某甲(男,40岁)家院内,将肖某某家院内的2头耕牛(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物被盗的2头耕牛,并返还给被害人肖某甲。7+.2014年11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二八镇长山村被害人孟某某(男,55岁)家院内,将孟某某家院内的4头耕牛(价值为人民币52,0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物被盗的4头耕牛,并返还给被害人孟某某。8+.2014年11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白奎镇望山村被害人黄某某(男,44岁)家院内,将黄某某家院内的2头耕牛(价值为人民币28,0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物被盗的2头耕牛,并返还给被害人黄某某。9+.2014年11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绥化市西长发镇新跃进村小学被害人姜某某(男,80岁)使用的房屋内,将房屋内的20只鹅(价值为人民币1,6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10.+2014年11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绥化市西长发镇正黄二村被害人金某某(男,67岁)家院内,将院内的18只鹅(价值为人民币1,44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11.+2014年11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绥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蟠龙村被害人崔某某(男,34岁)家院内,将崔某某家仓房内的2只鹅、6只火鸡(共计价值为人民币784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综上,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共计实施盗窃犯罪11起,盗窃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290,824元。经侦查,被告人张东军于2014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兰西县抓获;被告人张秀石于2014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庆丰收费站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扣押被盗物品、发还物品清单、书证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工作说明、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芦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白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呼兰区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东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予以供认,没有辩解意见,同时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东军的辩护人认为,张东军、张秀石盗窃李某某家4头奶牛后主动将牛放回,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张东军、张秀石盗窃车某某家3头耕牛属犯罪未遂;张东军认罪态度好;张东军、张秀石犯罪所涉及大部分赃物已返还,未给被害人造成太大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对张东军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秀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予以供认,没有辩解意见,同时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丁家村被害人李某某(男,61岁)家院内,将李某某家院内的4头奶牛(价值为人民币52,0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为逃避侦查,将盗窃的4头奶牛放回,李某某找到了被盗奶牛。2.2014年7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王佩村被害人白某某(男,47岁)家院内,将白某某家院内的4头耕牛(价值为人民币31,0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物被盗的耕牛1头和赃款人民币2万元返还给被害人白某某。3.+2014年7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石人村被害人杜某某(男,51岁)家院内,将杜某某家院内的2头耕牛(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4.2014年7、8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洪家村被害人车某某(女,48岁)家院内,+在将车某某家院内的3头耕牛(价值为人民币35,000元)准备盗走时,被车某某家邻居孙某某发现,张东军、张秀石未盗窃到耕牛便逃离现场。5.2014年10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季德村被害人任某某(男,34岁)家院内,将任某某家院内的3头耕牛(价值为人民币41,0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物被盗的3头耕牛,并返还给被害人任某某。6.+2014年11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西井村被害人肖某甲(男,40岁)家院内,将肖某甲家院内的2头耕牛(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物被盗的2头耕牛,并返还给被害人肖某甲。7+.2014年11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二八镇长山村被害人孟某某(男,55岁)家院内,将孟某某家院内的4头耕牛(价值为人民币52,0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物被盗的4头耕牛,并返还给被害人孟某某。8+.2014年11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白奎镇望山村被害人黄某某(男,44岁)家院内,将黄某某家院内的2头耕牛(价值为人民币28,0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物被盗的2头耕牛,并返还给被害人黄某某。9+.2014年11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绥化市西长发镇新跃进村小学被害人姜某某(男,80岁)使用的房屋内,将房屋内的20只鹅(价值为人民币1,60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10.+2014年11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绥化市西长发镇正黄二村被害人金某某(男,67岁)家院内,将院内的18只鹅(价值为人民币1,440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11.+2014年11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窜至绥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蟠龙村被害人崔某某(男,34岁)家院内,将崔某某家仓房内的2只鹅、6只火鸡(共计价值为人民币784元)盗走,然后逃离现场。综上,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共计实施盗窃犯罪11起,盗窃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290,824元。经侦查,被告人张东军于2014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兰西县抓获;被告人张秀石于2014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庆丰收费站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线索来源和到案经过:2014年6月20日、7月31日、11月22日,公安机关多次接到报警称耕牛等物品被盗,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经侦查发现张东军、张秀石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分别于2014年6月25日、7月8日、8月28日、11月24日立案,于2014年12月13日在松北区庆丰收费站将被告人张秀石抓获,并于同日在黑龙江省兰西县一老年公寓将被告人张东军抓获。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张东军,曾用名张张大军,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2010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秀石,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1995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1年12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3、证人芦某某的证言:张秀石和张东军一起送过牛,先后15头左右,他不知道这牛从哪里来的。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他家有两头黄白花大母牛和三头小母牛犊,后来又买了一头黑白花母牛和一头小公牛犊,后来张东军在今年夏天陆续拉回七头母牛,其中一头母牛下了一头小母牛犊,他不知道张东军从哪拉回来的牛。5、证人于某某的证言:他家买过牛,但他不知道张东军往家拉牛的事。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车某某是他家邻居孙海翔的媳妇。2014年7、8月份,具体几点记不清了,他听见邻居孙海翔家的牛在道上叫唤,他看见三头牛在道上,有两个人在牛旁边,他就问是谁,这两个人过来把他打倒了,牛没被偷走。这两个人他不认识,他没被打坏。7、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31日凌晨1点多在他家东墙外丢了五头牛,他就报警了,之后在他家前边道上找到3头牛,还有2头没找到,都是耕牛,一头是黑白花母牛,另一头是红白花四岁母牛。8、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2日早晨四点多钟他起来发现他家牛圈里拴着的三头耕牛都不见了,前院的院门已经被人打开了,路宝牌轿车的四个轮胎全被放气了。被盗的牛一头是黄白花没有角的牛,一头是黄白花四岁母牛,一头是黄白花三岁母牛,都是耕牛。9、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6日凌晨3时30分左右,他家的四头牛被盗了,一头黑白相间的大母牛,一头草黄色的大母牛和一头黑白花相间的3个月大的小公牛,一头草黄色刚下15天的小公牛。从监控录像看是两个人盗走的。10、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20日早晨3点多钟发现丢的,一共丢了四头奶牛,其中三个大的,一个小的。1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26日晚间丢了两头牛,一头是黑白花的,一头是灰色的母牛。1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22日早上6点多钟在呼兰区二八镇长山村牛圈内丢了四头牛,一头全身黑色的大母牛,一头是黑白花的大母牛,一头是黄色母牛,一头是草白色母牛,扣押照片的牛是他家的。1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17日凌晨5点多在他家牛圈里发现丢两头牛,一头是黄白花四岁母牛,另一头是红白花三岁母牛。都是耕牛。14、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他家的牛是2014年7、8月份被盗的,被盗三头耕牛,他们邻居孙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家牛被偷了,没偷走,盗牛的人把孙某某打了,是两个人打的,之后这两个人跑了,孙某某没咋地,没被打坏,他就没有报案。15、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9日在绥化市西长发镇他家20只大鹅被盗了。16、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他家18只大鹅被盗了,是2014年11月25日被盗的,他家住绥化市西长发镇正黄二村。17、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他家养的2只大鹅和6只火鸡被盗了,是2014年11月末被盗的。18、被告人张东军的供述:他和张秀石一共盗窃24头耕牛。大约在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张秀石在呼兰区孟家乡丁家村(李某某家)盗窃耕牛4头,后李某某家找的紧,他们把耕牛放了。大约在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张秀石在呼兰区康金镇王佩村(白某某家)盗窃耕牛4头。大约在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张秀石在呼兰区石人镇石人村(杜某某家)盗窃耕牛2头。大约在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张秀石在呼兰区康金镇洪家村(车某某家)盗窃耕牛3头,把牛牵到院外时被一个人给冲了,他们把牛放了。大约在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张秀石在呼兰区康金镇季德村(任某某家)盗窃耕牛3头。大约在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张秀石在呼兰区康金镇西井村(肖某某家)盗窃耕牛2头。大约在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张秀石在呼兰区二八镇长山村(孟某某家)盗窃耕牛4头。大约在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张秀石在呼兰区白奎镇望山村(黄某某家)盗窃耕牛2头。大约在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张秀石在绥化市西长发镇一学校内(姜某某家)盗窃大鹅20只。大约在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和张秀石在绥化市西长发镇正黄二村(金某某家)盗窃大鹅18只。大约在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张秀石在呼兰区莲花镇盘龙村(崔某某家)盗窃大鹅2只、火鸡6只。他和张秀石盗窃康金镇洪家村的3头牛时没打冲他们的人。卖大鹅共计6000多元钱,他和张秀石平分了。盗窃的24头牛死了3头,卖了2头,放了4头,有3头没偷走,在老卢头那养了6头,牛是他自己去卖的。以前他说在内蒙古卖了8头牛是假话,他怕把他家里偷的6头牛找回去,所以他说他去石人城卖了8头牛,其实卖了2头牛。放在他家里养的牛,作价之后他要了,再加上卖的那2头牛的钱,他一共给张秀石30000多元,还有老卢头养的那6头牛没时间去卖。19、被告人张秀石的供述:其供述与张东军的供述基本一致。他和张东军盗窃的牛没有到内蒙古去卖,除了在老卢头家放养的,剩下的都放张东军家了,张东军给了他37000元。其另供述,1998、1999年他和张东军一起盗窃过4匹马,因为这事,他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张东军在逃。2001年他因抢劫被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将他当年偷马时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十五年,他在哈尔滨第三监狱服刑时,张东军的表叔齐凤江和他弟弟张秀峰一起到第三监狱找的他,让他翻供,说这事和张东军没关系,让他自己子承担,说反正他已经被判刑了,然后他就同意了,当时派出所所长王力提审他,兰西县刑警队一个姓姜的警官,还有两三个人他不认识,给张东军具体办事的人现在在明水县当组织部部长,他听说张东军给派出所所长王力送了4000元钱,后来张东军就没有被处理。20、物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耕牛14头。21、发还物品清单:发还任某某耕牛3头,发还肖某某家耕牛2头,发还黄某某家耕牛2头,发还孟某某家耕牛4头,发还白某某家耕牛1头,现金20000元。22、刑事判决书: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绥北法刑初字第14号,张东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兰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4)兰刑初字第75号,张秀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阿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阿刑初字第25号,张秀石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3、罪犯档案材料、释放证明:张东军的罪犯档案材料,张东军于2011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张秀石释放证明,张秀石于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4、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工作说明:关于被告人张东军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于1994年涉嫌的盗窃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无法查清。关于被害人李某某已将耕牛找回的说明。尚有2头耕牛因无法找到失主无法返还的说明。关于高振未到案的工作说明。张秀石被抓获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同案犯张东军的抓捕工作,在张秀石的配合下,侦查员在兰西县一老年公寓附近将被告人张东军抓获。25、鉴定意见:(1)哈尔滨市呼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哈呼价刑字(2014)第196号,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为人民币228,800元。(2)哈尔滨市呼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哈呼价刑字(2015)第039号,经鉴定被盗耕牛、大鹅、火鸡价值为人民币62,824元。2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东军、张秀石均系主犯,张东军、张秀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对辩护人关于张东军、张秀石盗窃李某某家4头奶牛后主动将牛放回,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张东军认罪态度好;张东军、张秀石犯罪所涉及大部分赃物已返还,未给被害人造成太大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张东军、张秀石盗窃车某某家3头耕牛已经既遂,其后被人发现,弃牛逃跑,辩护人关于此次犯罪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张秀石被抓获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同案犯张东军的抓捕工作,在张秀石的配合下,侦查员将张东军抓获,张秀石具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东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秀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石伟华;审判员 :郝振生;审判员 :侯 志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博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