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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城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超与李祥龙、吴洪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李祥龙,吴洪翠,寿光市华龙航运有限公司,寿光市银泉海运有限公司,许宏伟,寿光市浩翔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城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张超。委托代理人陈璇,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祥龙。被告吴洪翠。被告寿光市华龙航运有限公司。被告寿光市银泉海运有限公司。被告许宏伟。被告寿光市浩翔航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李祥龙、吴洪翠、寿光市华龙航运有限公司、寿光市银泉海运有限公司、许宏伟、寿光市浩翔航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80元,减半收取128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永惠人民陪审员  崔维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