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城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超与李祥龙、吴洪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李祥龙,吴洪翠,寿光市华龙航运有限公司,寿光市银泉海运有限公司,许宏伟,寿光市浩翔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城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张超。委托代理人陈璇,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祥龙。被告吴洪翠。被告寿光市华龙航运有限公司。被告寿光市银泉海运有限公司。被告许宏伟。被告寿光市浩翔航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李祥龙、吴洪翠、寿光市华龙航运有限公司、寿光市银泉海运有限公司、许宏伟、寿光市浩翔航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80元,减半收取128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永惠人民陪审员 崔维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