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配华与卓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配华,卓丹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张配华。被告:卓丹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配华诉被告卓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配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卓丹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配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配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配华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