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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配华与卓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配华,卓丹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张配华。被告:卓丹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配华诉被告卓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配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卓丹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配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配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配华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