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任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503号原告任某,女,汉族,1991年2月15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市。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依法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董 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朴希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