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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诉杨乐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杨乐礼,杨继明,刘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代表人向顺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万宏,该行樱花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丹彤,该行樱花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杨乐礼,男,汉族。被告杨继明,男,汉族。被告刘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与被告杨乐礼、杨继明、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撤回对被告杨乐礼、杨继明、刘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5元,由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