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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江西亚琦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凌春春、林奇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亚琦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凌春春,林奇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江西亚琦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延斌,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春春,女,1985年2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告:林奇滨,男,1982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原告江西亚琦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春春、林奇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凌春春、林奇滨患有,需治疗,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本院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凌春春、林奇滨患有,需治疗,暂无法参加诉讼,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许永红审 判 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俞传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