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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16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意识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程志才审 判 员  朱喜明人民陪审员  程克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