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广州合生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曹龙,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合生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曹龙,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57号原告广州合生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曾玉苗。委托代理人梁浩儒,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谈毅。委托代理人鲁光辉,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肖中义。原告诉上列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浩儒,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鲁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龙、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和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中海翠林湖项目的承建商,而被告曹龙是该项目的承包人。原告从2010年起向被告承建的中海翠林湖工程提供水泥。2011年3月24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水泥款421285元,当天被告曹龙立下还款计划承诺分期还款。此后,以被告国都建设集团的名义支付了其中大部分的款项。截至2013年2月各被告共偿还362185元后,尚欠60000元未付。原告虽不断催告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付款。据此,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连带支付水泥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年息8%的标准,计至起诉之日已达16400元);2、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答辩认为:原告的证据与我方没有关联性,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起诉。被告曹龙、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还款计划,该计划内容是“湖南三建中海翠林湖项目部,于2010年前所欠广州合生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水泥货款421285元,分三期支付完毕。第一期于2011年4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二期于2011年5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三期于2011年7月15日前支付221285元。付款单位湖南三建中海翠林湖项目部,经手人曹龙,日期2011年3月24日。”前述还款计划,并无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签章,亦无湖南三建中海翠林湖项目部的签章,仅有曹龙的签字。原告还提交了银行支票、银行进账单,合计金额361285元,付款单位为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欠款421285元,扣除前述已付款,原告称其货款尚有60000元未结清。以上事实有还款计划、银行支票、银行进账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与原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被告曹龙,并无证据显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无证据表明曹龙系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或该公司的授权人员。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向原告支付过款项,但是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付款行为也可能是代曹龙付款,该行为不能表明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构成了债务的加入。原告称曹龙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信。综上,本案的货款余款60000元应由被告曹龙负责向原告清偿,原告要求其他两被告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合生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合生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10元(受理费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曹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庄 啸人民陪审员 张 艳 荣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世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