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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曹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撤回对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曹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董俭审判员肖利军审判员马云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张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