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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丁晓昌、石德与姚金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昌,石德英,姚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丁晓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石德英,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姚金玉,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阳区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00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执行申请人丁晓昌、石德英与被执行人姚金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确认由姚金玉于调解生效后协助将隆阳区兰城街道四季风景梨花香雪91号房地产过户到丁晓昌、石德英名下。原告丁晓昌、石德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姚金玉履行调解内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金玉按调解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晓昌、石德英与被执行人姚金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金玉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0914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孟  黎审判员 ���杜例珍审判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丽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