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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志强与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强,王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4152号原告周志强,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告王瑞,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强诉被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394元,保全费4000元,共计12394元(缓交至执结前)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美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帖子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