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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少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滕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坛少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滕某。委托代理人李益俊,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甲。原告滕某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蕊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益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某诉称,我和被告都是再婚,我与前夫有一儿子,归我抚养,现年14岁。2003年,我与被告认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郑某乙,现在金坛市实验幼儿园读大班。婚后因我娘家的经济条件变差,被告对我的态度亦变差,经常打骂我,经常因经济原因发生争吵,被告在争吵时还会打我,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原告依法承担抚育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成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再婚,原告与前夫有一儿子,归原告抚养,现年14岁。2003年,原、被告认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郑某乙,现在金坛市实验幼儿园读大班。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经济状况发生争吵,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后生育一活泼、可爱的女儿,重新组织家庭不易,应当互相珍惜、互谅互让、相互帮助、和睦相处,为创造和睦的家庭生活而共同努力。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原、被告间没有原则性的、伤及夫妻感情的过错,双方的矛盾主要是因家庭琐事争吵所致,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当事人以本案为鉴,互相包容,互相尊重,珍惜以往夫妻情份,为活泼、可爱的女儿提供一个完整、充满爱的家庭而共同努力。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月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