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曾炳祥、曾远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炳祥,曾远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人代表人郑芳毅。委托代理人伍家林,男,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新花,女,公司职员。被告曾炳祥,男,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曾远清,男,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炳祥、曾远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本案债务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学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