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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2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盛意建材总汇与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盛意建材总汇,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292号原告兰州市西固区盛意建材总汇。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林金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宁、XX刚,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西固区盛意建材总汇诉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西固区盛意建材总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3元减半收取3406.5元,由原告兰州市西固区盛意建材总汇承担。审判员  李亦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