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2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盛意建材总汇与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盛意建材总汇,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292号原告兰州市西固区盛意建材总汇。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林金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宁、XX刚,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西固区盛意建材总汇诉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西固区盛意建材总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3元减半收取3406.5元,由原告兰州市西固区盛意建材总汇承担。审判员 李亦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