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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丁贤与潘秋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丁贤,潘秋德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61号原告:杨丁贤。委托代理人:潘夏夫。委托代理人:张文丽。被告:潘秋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丁贤与被告潘秋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丁贤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就劳务工资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丁贤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丁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杨丁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