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丁贤与潘秋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丁贤,潘秋德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61号原告:杨丁贤。委托代理人:潘夏夫。委托代理人:张文丽。被告:潘秋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丁贤与被告潘秋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丁贤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就劳务工资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丁贤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丁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杨丁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