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韩美娜诉尤海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美娜,尤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韩美娜,女,蒙族,无业。被执行人尤海鹏,男,蒙族,个体。申请执行人韩美娜诉被执行人尤海鹏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依法作出(2013)建民一初字第00047号判决即:“原被告双方购的建昌县河东馨苑家园x单元x室楼房,原被告双方按份共有”。申请人韩美娜依据该判决向本院申请立案要求强制执行。经审查,该判决没有执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韩美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弓志平审判员 任凤国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