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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省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勤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省格尔木市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李海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488号原告青海省格尔木市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正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彦丰,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勤,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省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省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省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海省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贞审 判 员  王爱忠人民陪审员  陈小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