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淑霞与郑州吉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霞,郑州吉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37号原告刘淑霞。被告郑州吉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田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霞诉被告郑州吉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