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624号原告:杨某,工人。被告:俞某,工人。本院在审理杨某诉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