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勒丹与曹祖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勒X,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勒X,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藏族,居民,住四川省马尔康县。被告曹XX,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勒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勒X丹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勒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勒X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缪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