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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勒丹与曹祖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勒X,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勒X,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藏族,居民,住四川省马尔康县。被告曹XX,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勒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勒X丹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勒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勒X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缪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