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新良、王三乃等与丁鹏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良,王三乃,陈冬英,王志林,尹运仔,陈瑞英,丁鹏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良,农民,系被害人尹某之夫。申请执行人王三乃,农民,系被害人尹某公公。申请执行人陈冬英,农民,系被害人尹某婆婆。申请执行人王志林,系被害人尹某儿子。法定代理人王新良,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上云桥镇田富村安冲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82********,系王志林之父。申请执行人尹运仔,农民,系被害人尹某之父。申请执行人陈瑞英,农民,系被害人尹某之母。被执行人丁鹏跃,农民,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已执行死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良、王三乃、陈冬英、王志林、尹运仔、陈瑞英与被执行人丁鹏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中法执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狄审判员 高辉雄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