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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冠民初字第252号原告陈某,男,农民。被告李某,女,成年,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3年4月份,原告陈某和被告李某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被告通过媒人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1000元。现原、被告双方已解除婚约,被告拒不返还彩礼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原告经媒人霍某、王玉奇、崔三岭之手给付被告彩礼款11000元。现原、被告双方已解除婚约。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证人霍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按照风俗习惯收受原告的彩礼款理应返还,彩礼款的数额应当以庭审中查明的数额为准。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的媒人霍某可证实原告共给付被告李某彩礼款11000元,现原、被告双方已解除婚约,被告李某应当将该彩礼款予以返还。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1000元彩礼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彩礼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东人民陪审员  张志国人民陪审员  朱书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慧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