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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会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江西省会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会昌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后于2015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蔡某某在麻州投资开办了xx服饰制衣厂。2012年底,因资金紧张被告人蔡某某拖欠黄某某等十五名工人工资,合计58201.48元。2013年2月,被告人蔡某某向上述工人出具欠条,承诺2013年6月10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人蔡某某离开会昌并逃避支付所拖欠的上述工人工资。会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6日裁决被告人蔡某某拖欠黄某某等十五人劳动报酬合计58201.48元,限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人蔡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支付上述工人的劳动报酬。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家属于2014年12月18日付清所欠的58201.48元工人工资,并取得上述工人的谅解。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到会昌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个体信息、证明材料、抓获情况说明、会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证明、麻州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收条、谅解书、会老仲案字(2013)第04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送达照片、会昌县xx制衣厂蔡乃富欠薪明细表、欠条、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述等证据证书,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会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仍不支付工人工资,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家属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并取得工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赖荣清人民陪审员  肖连庆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丽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