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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尤占华与被告平罗县人民政府收回草原承包经营权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占华,平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8号原告尤占华,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家鹏,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平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莉方,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孙立文,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占华诉被告平罗县人民政府收回草原承包经营权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占华以“因情事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占华负担。审判长  卜东方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王丽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益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