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钱小均与章银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小均,章银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332号原告:钱小均。委托代理人:许军棋。被告:章银儿。原告钱小均为与被告章银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敬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小均、被告章银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小均诉称:2014年9月16日,被告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300元。2014年12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每月利息300元。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并支付30000元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1%、25000元自2014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1.2%均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计算的利息。被告章银儿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陈述称:借款系事实,但因经济困难,要求延期付款。原告钱小均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两份,以证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300元;2014年12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每月利息3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鉴于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5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分别载明:今借到钱小均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2014年9月16号起每月利息300元。今借到钱小均人民币贰万伍千元正(25000元),2014年12月6号(起)每月利息300元。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钱小均与被告章银儿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及相应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延期付款的意见,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银儿应归还原告钱小均借款人民币55000元,并支付30000元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1%、25000元自2014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1.2%均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依法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章银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并注明上诉费及一审案号、上诉人的姓名或单位,绍兴银行营业部及各网点不办理现金交费业务),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宣彩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