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非字第45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与陈守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陈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非字第452、45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姜益祥。被执行人陈守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行审字第00620、0062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守国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权、股票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 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