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无锡美丽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王坤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美丽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王坤雷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无锡美丽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东梁溪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洪良,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高绪庭(受无锡美丽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美丽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坤雷,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萧(受王坤雷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小东(受王坤雷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美丽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坤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无锡美丽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无锡美丽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寒阳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人民陪审员 阎志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