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清武诉杨法桂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杨清武,男,生于1972年11月9日,汉族,住南召县太山庙乡兴隆村生岭组。身份证号412921197211092453。被告杨法桂,女,生于1980年12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1326198012282468。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武与被告杨法桂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秋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