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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清武诉杨法桂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杨清武,男,生于1972年11月9日,汉族,住南召县太山庙乡兴隆村生岭组。身份证号412921197211092453。被告杨法桂,女,生于1980年12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1326198012282468。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武与被告杨法桂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秋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