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永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宗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永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永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宗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一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永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143元,未执行标的为311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