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继红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珠江路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红,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珠江路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涧行初字第3-1号原告王继红,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珠江路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江路办事处)。住所:本市涧西区丽新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忠,主任。原告王继红诉被告珠江路办事处为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提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应中止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 范 廉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