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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天福与龙茂文、龚绍文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福,龙茂文,龚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李天福,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10日。��执行人龙茂文,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4日。被执行人龚绍文,女,汉族,生于1956年7月15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龚绍文所有位于武胜县沿口镇永胜东街的房屋(产权证号:YK2001-XXXX建筑面积155.52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