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严雪梅诉被告蒲阳、岳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严雪梅,女,生于1979年5月21日,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南磷段游仙路36号,现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梓潼宫5号楼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790521606X。委托代理人熊道金(系原告严雪梅丈夫),生于1973年4月14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梓潼宫5号楼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304141071。被告蒲阳,男,生于1950年5月2日,汉族,中师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正直镇宝塔街159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5005023578。被告岳玉成,男,生于1964年12月22日,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东榆镇观井12社。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412220514。委托代理人XX(特别授权),生于1968年7月11日,汉族,法学研究生,南江县成华超市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水宁街134号。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6807111116。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雪梅诉被告蒲阳、岳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雪梅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雪梅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雪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0.00元,减半收取1570.00元,由原告严雪梅负担。审判员 林亿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