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岗、冯杰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岗,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英,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岗,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岗、冯杰货款纠纷一案,我院(2014)莲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588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法将本案委托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062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佩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