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8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安阳县某物流公司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某物流配送公司,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879--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某物流配送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6年11月18日生,汉族安阳县某物流配送公司申请执行王某某.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04月28日审结,该案(2015)安民初字第01014号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某.赵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某某名义购买的,位于安阳县翰林工贸园1栋3号楼房三层面积共554.49平方米的房屋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兰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