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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杰与李景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李景华,张玉臻,赵会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陈杰。被执行人李景华。被执行人张玉臻。被执行人赵会田。申请执行人陈杰与被执行人李景华、张玉臻、赵会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青法谭民初字笫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部分存款,剩余部分欠款,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谭民初字笫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立国审 判 员  江海波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路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