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光开与白政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1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白某某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本院依法将该案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该人民法院现已立案执行,故本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