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杜东升与韩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东升,韩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636号原告:杜东升,男,济聊馆高速大队职工。被告:韩壮(又名韩亮),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东升与被告韩壮(又名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杜东升负担。审 判 员 孙文清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人民陪审员 田秀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