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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杜东升与韩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东升,韩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636号原告:杜东升,男,济聊馆高速大队职工。被告:韩壮(又名韩亮),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东升与被告韩壮(又名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杜东升负担。审 判 员  孙文清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人民陪审员  田秀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