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40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桂琴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人民陪审员 孙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