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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40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桂琴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人民陪审员  孙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