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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梁静敏与谭剑辉、鄄城县畅顺车辆服务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静敏,谭剑辉,鄄城县畅顺车辆服务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187号原告梁静敏,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被告谭剑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被告鄄城县畅顺车辆服务站。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负责人郭长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静敏诉被告谭剑辉、鄄城县畅顺车辆服务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静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梁静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娇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