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重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甲、沈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甲,沈某,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重初字第00008号原告:曹某,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沈某,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李某乙,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甲、沈某、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4)怀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某甲、沈某不服该判决,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作出(2014)蚌民一终字第0048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葛乃松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人民陪审员 刘 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泽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地点:怀远县人民法院龙亢法庭审判长:葛乃松、代理审判员叶德丰、人民陪审员刘科书记员:陈泽评议内容: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甲、沈某、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葛乃松:本院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4)怀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某甲、沈某不服该判决,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作出(2014)蚌民一终字第0048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该案在重审过程中,原告方申请的证人均未到庭,原告方主动申请撤诉,我认为该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权利的事项,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叶德丰:该案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其他人利益,应准予撤诉。刘科:主审法官准予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利处分其自身的权利。合议庭一致意见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合议庭成员签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