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8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80号罪犯郑拥民,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汕中法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拥民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郑拥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拥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2月20日,共获嘉奖21次;2013年10月,2014年6月,2015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拥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拥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