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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福琼与金卫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琼,金卫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马福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良峰。被告金卫兰。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福琼诉被告金卫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福琼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福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