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林贵诉耿宪昌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贵,耿宪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80号原告李林贵,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不识字,村民。.4。。。。委托代理人XX华,会东县姜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宪昌,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贵诉被告耿宪昌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贵于2015年6月25日以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等有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贵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一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