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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林贵诉耿宪昌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贵,耿宪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80号原告李林贵,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不识字,村民。.4。。。。委托代理人XX华,会东县姜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宪昌,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贵诉被告耿宪昌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贵于2015年6月25日以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等有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贵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一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