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立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莫伟洪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立民初字第15号起诉人:莫XX,住广东省高要市。2015年6月25日,本院收到莫XX的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莫XX与何XX签订的《排栅钢管租赁合同》,何XX立即向莫XX支付拖欠租金及归还排栅搭建用钢管171吨。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本案属财产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人莫XX与何XX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发生争议交广州人民法院裁决处理,但本案中原、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高要市,合同履行地在高要市XX楼盘,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能证明本案合同的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案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起诉人莫XX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莫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东燕审判员 娄云惠审判员 彭景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德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